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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执行字第47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1-18

案件名称

准格尔旗生力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内蒙古博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普通执行上级法院不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准格尔旗生力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准格尔旗川掌镇石圪图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国蒙资源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内蒙古博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博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焦秀成,赵冬梅,王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执行字第473号申请执行人准格尔旗生力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法定代表人杨献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准格尔旗川掌镇石圪图煤炭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准格尔旗。法定代表人焦秀成。被执行人内蒙古国蒙资源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准格尔旗。法定代表人焦秀成,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内蒙古博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伊旗。法定代表人焦秀成,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内蒙古博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法定代表人焦秀成,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被执行人焦秀成,男,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被执行人赵冬梅,女,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被执行人王东,男,汉族。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的准格尔旗生力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准格尔旗川掌镇石圪图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博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博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焦秀成、赵冬梅、王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日立案执行。因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共有三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由于标的额不同分别由准格尔旗人民受理一起,本院受理二起。现三案均已裁判,申请人均已申请执行。此外,本院受理的两案中借款人准格尔旗川掌镇石圪图煤炭有限责任公司的住所地及主要财产所在地均在准格尔旗,三案件共同抵押的土地也在准格尔旗,为便统筹处理,方便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执行的(2015)鄂执字第473号案件由准格尔旗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尤 建 华代理审判员 乌兰托亚代理审判员 王  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田  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