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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乐民初字第23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唐风生与杨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乐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风生,杨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乐民初字第230号原告唐风生,男,1963年5月26日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被告杨东,男,1975年10月21日生,汉族,农民。原告唐风生与被告杨东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唐风生诉称,原告系中保财险公司的职工,被告于2011年从原告公司购买的机动车商业保险一份,因被告当时没钱,由原告进行了垫付,为此被告为原告出具了欠条一份,但后经原告催要,被告一直未能偿还,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欠款11000元。被告杨东未答辩。经审理本院认定,原告系中保财险保险公司的职工。2011年9月30日,杨东因交纳车辆保险费用,要求原告为其垫付该保险费11000元,被告当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2013年底,原告曾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偿还欠款,后原告因故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现原告又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欠款。自2014年被告下落不明,无法联系,有乐陵市人民法院对被告母亲杨某某的询问笔录为证。本院于2015年2月16日向被告杨东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杨东:本院受理原告唐风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一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在法定期限内,被告杨东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本案被告尚欠原告款11000元,原告提供了欠条为证,本院予以确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杨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唐风生借款本金11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史群人民陪审员  高苗人民陪审员  王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徐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