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镇民二初字4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李万明与镇赉县裕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万明,镇赉县裕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镇民二初字441号原告:李万明,男,汉族。被告:镇赉县裕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福东,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万明诉被告镇赉县裕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免收审判长 陆首才审判员 徐凤春审判员 潘 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梅桂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