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固初字第13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原告朱某某与被告朱晓庆抚养费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固初字第132号原告:朱某某,女,汉族。法定监护人:冯军燕(系原告母亲),女,汉族。被告:朱晓庆,男,汉族。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朱某某诉被告朱晓庆抚养费纠纷一案,发现案情比较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入普通程序,并由李颍华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王青民、人民陪审员陈献成共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审 判 长 李颍华审 判 员 王青民人民陪审员 陈献成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仝海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