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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固初字第13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原告朱某某与被告朱晓庆抚养费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固初字第132号原告:朱某某,女,汉族。法定监护人:冯军燕(系原告母亲),女,汉族。被告:朱晓庆,男,汉族。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朱某某诉被告朱晓庆抚养费纠纷一案,发现案情比较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入普通程序,并由李颍华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王青民、人民陪审员陈献成共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审 判 长  李颍华审 判 员  王青民人民陪审员  陈献成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仝海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