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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肥东民二初字第0025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安徽肥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桥头集支行与杜劲霞、李必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肥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桥头集支行,杜劲霞,李必贵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肥东民二初字第00250号原告:安徽肥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桥头集支行(以下简称肥东农商银行桥头集支行),住所地肥东县桥头集镇桥头集村桥集街。负责人:武道荣,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阚宏举。被告杜劲霞。被告李必贵。原告肥东农商银行桥头集支行与被告杜劲霞、李必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驭风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5年7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肥东农商银行桥头集支行的委托代理人阚宏举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杜劲霞、李必贵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肥东农商银行桥头集支行诉称:被告杜劲霞于2013年11月7日以购石料为由从原告处借款60000元,借款期限至2014年11月5日。由李必贵担保。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还本息。现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60000元,利息5925.15元(利息计算到2015年4月30日),合计65925.15元,本清息止;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为证明上述主张及事实理由,向法庭提交以下证据:1、原告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一组,证明原告的主体身份;2、被告杜劲霞、李必贵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被告的主体身份;3、被告的贷款申请书、贷款合同、保证合同复印件一组,证明原被告之间的借款事实;4、肥东农商银行桥头集支行的借款借据复印件及金融综合业务系统交易流水记录,证明被告还本付息以及尚欠本息情况。两被告未作答辩也未提交证据。根据庭审调查及当事人举证,本院对原告提交的四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予以认定。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7日,被告杜劲霞因购买石料需要资金,与原告签订一份借款合同,向原告贷款60000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2013年11月7日到2014年11月5日;借款利率采用固定利率即年利率11.34%;按季结息;同日,被告李必贵与原告签订一份保证合同,自愿为该笔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限为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之后,原告向被告发放了该笔贷款。贷款到期后,经原告催要,两被告本息一分未付。截止2015年4月30日,尚欠本金6万元,利息5925.15元。为此,原告起诉来院。庭审中,原告坚持诉求,由于被告未到庭,调解不能。以上事实,由当事人的陈述、借款合同、保证合同及借款借据等证据证明。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被告杜劲霞立据向原告借款,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归还,逾期不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要求被告立即归还借款并按约支付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李必贵是该笔借款的担保人,依法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系其自愿放弃答辩及质证权利。据此,为维护合法的借贷合同关系,贯彻诚实信用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杜劲霞于本判决生效五日内归还原告安徽肥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桥头集支行借款本金6万元,支付2015年4月30日前的利息5925.15元;并自2015年5月1日起以本金6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1.34%支付利息,本清息止。二、被告李必贵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450元,减半收取为725元,由两被告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驭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蓓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