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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尖执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也卓措与被执行人下吾角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尖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尖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也卓措,下吾角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青海省尖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尖执字第25号申请执行人也卓措,女,藏族,现住青海省尖扎县。被执行人下吾角巴,男,藏族,现住青海省尖扎县。申请执行人也卓措与被执行人下吾角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青海省尖扎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7日作出的(2014)尖民一初字第1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判决:被告下吾角巴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也卓措借款人民币134550元。本案受理费2991元,依法减半收取1495.50元,由被告下吾角巴承担。申请执行人也卓措于2015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债务人民币136045.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下吾角巴经查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卓措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于2015年8月17日书面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先予终结。申请执行人也卓措尚未实现的债权人民币136045.5元,应由被执行人下吾角巴继续清偿。被执行人下吾角巴有履行能力或者其他条件成就的,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时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申请执行人也卓措可持原据以生效判决及本裁定,到本院立案庭重新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海省尖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尖民一初字第16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桑杰扎西审 判 员 端  知代理审判员 晁 生 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更尕三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