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定民初字第035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刘某某诉张某某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张某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初字第03531号原告刘某某,男。被告张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张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40元,减半收取57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董恩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煊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