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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定民初字第035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刘某某诉张某某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张某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初字第03531号原告刘某某,男。被告张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张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40元,减半收取57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董恩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煊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