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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一初字第0160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张某甲、张某乙与张某乙、张某丙等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01604号原告:张某甲,农民。被告:张某乙。委托代理人:王晓萍。被告:张某丙。被告:张某丁,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诉被告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赡养纠纷一案,原告张某甲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甲要求撤回对被告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甲撤回对被告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张某甲负担。审 判 员  XX信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崔孝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