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一初字第0160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张某甲、张某乙与张某乙、张某丙等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01604号原告:张某甲,农民。被告:张某乙。委托代理人:王晓萍。被告:张某丙。被告:张某丁,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诉被告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赡养纠纷一案,原告张某甲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甲要求撤回对被告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甲撤回对被告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张某甲负担。审 判 员 XX信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崔孝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