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京催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南京雅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大连海联石化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南京雅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大连海联石化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京催字第9号申请人南京雅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雨花西路90号。法定代表人倪忠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邵新芳,该公司员工。申报人大连海联石化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长江东路89号A2-902。法定代表人林匀斌,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林锋,该公司员工。申请人南京雅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遗失某银行镇江分行营业部出具的银行承兑汇票壹张(票据号码为XXXXXX,金额为20万元,出票人为镇江市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收款人为镇江某建筑构件有限公司,出票日期为2015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4月23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110日内申报权利。现申报人大连海联石化有限公司已在规定期间向本院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申请人或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本案受理费用100元、公告费909元,合计1009元,由申请人南京雅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潘晓燕审判员 卞正鲁审判员 刘 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曹 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