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冷民初字第203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原告周南海与被告陈本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南海,陈本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冷民初字第2032号原告周南海,男,汉族,1973年5月5日出生,永州市冷水滩区人。被告陈本林,男,汉族,1967年5月10日出生,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本院审理原告周南海与被告陈本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周南海接到本院于2015年8月3日下达的预交诉讼费通知书后,未在规定的七日内缴纳诉讼费且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刘宏元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蒋 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