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永冷民初字第203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原告周南海与被告陈本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南海,陈本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冷民初字第2032号原告周南海,男,汉族,1973年5月5日出生,永州市冷水滩区人。被告陈本林,男,汉族,1967年5月10日出生,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本院审理原告周南海与被告陈本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周南海接到本院于2015年8月3日下达的预交诉讼费通知书后,未在规定的七日内缴纳诉讼费且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刘宏元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蒋 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