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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庆法执字第1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曹洪勤与庆云新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洪勤,庆云新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庆云县红云高新技术开发区乔王社区村民委员会,郭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庆法执字第18-1号申请执行人曹洪勤,男,汉族,1967年3月1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被执行人庆云新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庆云县红云开发区后乔村西北角法定代表人:郭斌,职务:经理。被执行人庆云县红云高新技术开发区乔王社区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庆云县红云开发区后乔村第三人郭斌,男,汉族,1968年2月20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山。德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德仲裁字(2014)第5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法律义务,曹洪勤已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第三人郭斌抽逃注册资金,本院已依法追加其为被执行人,并已执行到位20859元。经查询,三被执行人再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其财产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庆法执字第1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建华审判员  董 瑞审判员  姚成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邓宁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