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西民初字第2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兰娟与杭州中琼电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娟,杭州中琼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西民初字第2111号原告:兰娟。委托代理人:桂云。被告:杭州中琼电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琪。委托代理人:唐炳洪、沙中梅。本院在审理原告兰娟诉被告杭州中琼电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兰娟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兰娟撤回起诉。本案免收案件受理费。审判员 倪 泓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黄娟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