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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河执字第66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张丙信、刘寿全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丙信,刘寿全,李巧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河执字第667-1号申请执行人张丙信,男,1966年10月10日出生,住所地河间市,证件号码13098419661010277X。被执行人刘寿全,男,1981年4月出生,汉族,农民,住河间市。被执行人李巧红,女,1982年8月出生,汉族,农民,地址河间市。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河民初字第125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1日向被执行人刘寿全、李巧红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寿全、李巧红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刘寿全、李巧红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李巧红有五菱牌小型汽车一辆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李巧红所有的五菱牌小型汽车一辆,牌照号冀J×××××;二、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三、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武占良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马光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