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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襄城民保字第0015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黄发启与湖北盛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襄阳高鑫分公司、湖北盛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黄发启,湖北盛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襄阳高鑫分公司,湖北盛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刘军秋,湖北圣利达装饰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襄城民保字第00158号原告黄发启。被告湖北盛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襄阳高鑫分公司(以下简称襄阳高鑫分公司)。代表人刘军秋,襄阳高鑫分公司经理。被告湖北盛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隆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波,盛隆公司总经理。被告刘军秋。被告湖北圣利达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利达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军秋,圣利达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扣押或冻结四被告价值1300万元的财产,原告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湖北圣利达装饰有限公司在xx集团xx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xx分公司的保证金600万元及被告刘军秋在xx集团xx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xx分公司的保证金150万元。冻结期限为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三年。二、查封原告黄发启所有的梅赛德斯-奔驰牌汽车一辆(车牌号为鄂f×××××)。查封期限为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两年。三、查封案外人黄xx所有的位于在xx市襄城区xx93号4幢5层152号的房屋(襄樊市房权证襄城区字第xxxxxx**号)。查封期限为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三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张 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梦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