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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民初字第210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方志良与林冬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城民初字第2103号原告方志良,男,1968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委托代理人傅静晶,福建升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冬梅,女,1974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原告方志良与被告林冬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方志良的委托代理人傅静晶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林冬梅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己审理终结。原告方志良诉称:其与被告林冬梅系邻居关系。被告林冬梅于2014年7月18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5万元,约定按月利率3%支付利息,未约定还款期限,被告林冬梅收取该笔借款后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为凭。之后虽经原告多次催讨,但被告对本息均拒不偿还。故请求判令:被告林冬梅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5万元并支付该款自2014年7月19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被告林冬梅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林冬梅于2014年7月18日向原告方志良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兹向方志良借款人民币壹拾伍万元正,月利息3分。借款人:林冬梅2014.7.18”。之后因被告未还款,原告方志良即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诉讼期间,本院根据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依法裁定查封被告林冬梅名义购买的坐落在莆田市城厢区霞林街道沟头居委会中特城XX幢XX号房的房产一套(购房合同号为02××××624);查封原告方志良提供的用于本案财产保全担保的登记在其本人名下的坐落在莆田市城厢区凤凰山街道南门新福厦路郊下段××××号的房产一幢(房产所有权证号为字第07××××2号)。上述事实,有原告方志良提供的原、被告身份证复印件和借条各一份及本案的庭审笔录为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林冬梅向原告方志良借款共计人民币15万元,有其出具的现仍由原告持有的借条为据,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双方约定月利率为3%,已超过法律可保护最高利率的上限,现原告要求自借款之次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息,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但原告同时请求被告支付至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利息,缺乏依据,按有关规定,被告应支付至本判决指定的还款之日止的利息。被告林冬梅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因此,为维护公民的合法财产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林冬梅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方志良借款人民币15万元及该款自2014年7月19日起至本判决指定的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2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010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1520元,共计人民币3530元,均由被告林冬梅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 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建英附:本判决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