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钟祥执字第00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钟祥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郭迎春、李传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钟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祥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郭迎春,李传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钟祥执字第00101号申请执行人钟祥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郭迎春。被执行人李传文。钟祥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郭迎春、李传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钟祥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及线索,本院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2014)鄂钟祥民二初字第0015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龙永贵审判员  高贤成审判员  伍志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宏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