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港商初字第0005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江苏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海明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海明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港商初字第00053号原告江苏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滨海县迎宾中路1号。法定代表人刘荣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陆阳,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王海明,男,46岁。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海明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王海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746元,减半收取873元,由原告江苏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朱茂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高叶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