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魏民初字第116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马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魏民初字第1164号原告马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已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马某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马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史振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牛江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