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117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东兴市鸿顺出租车有限公司与袁兴良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兴市鸿顺出租车有限公司,袁兴良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1178号原告东兴市鸿顺出租车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兴市教育路第二排。法定代表人钟永艺,经理。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项光生,广西云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袁兴良,男,1983年7月12日生,汉族,住东兴市。原告东兴市鸿顺出租车有限公司诉被告袁兴良关于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东兴市鸿顺出租车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东兴市鸿顺出租车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兴市鸿顺出租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6元,减半收取73元,由原告东兴市鸿顺出租车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曾宪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XX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