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葫法委赔字第0000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20
案件名称
孙素芬错误执行申请辽宁省兴城市人民法院国家赔偿一案国家赔偿决定书
法院
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素芬,辽宁省兴城市人民法院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
全文
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决 定 书(2015)葫法委赔字第00004号赔偿请求人:孙素芬,女。委托代理人:吕丽。赔偿义务机关:辽宁省兴城市人民法院,所在地址兴城市临河大街北侧。法定代表人:项雷,该院院长。孙素芬因错误执行申请辽宁省兴城市人民法院国家赔偿一案,不服该院(2015)兴法赔字第00001号赔偿决定,向本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孙素芬以该案执行回转程序尚未终结为由提出撤回国家赔偿申请。经审查,本院赔偿委员会认为,孙素芬撤回国家赔偿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准许孙素芬撤回国家赔偿申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本决定书援引的相关法律条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赔偿委员会作出决定前,赔偿请求人撤回赔偿申请的,赔偿委员会应当依法审查并作出是否准许的决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