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浦民一(民)初字第556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胡志勇与上海市保安服务总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志勇,上海市保安服务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浦民一(民)初字第5562号原告胡志勇,男,1955年9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黄浦区,现住上海市闵行区。被告上海市保安服务总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王旭明。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志勇与被告上海市保安服务总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胡志勇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元,由原告胡志勇负担。审判员 许 慧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章蓓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