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南溪执指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罗聪与罗一、罗雪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溪执指字第2-1号申请执行人罗聪,女,汉族,1988年1月23日出生。被执行人罗一,男,汉族,1980年7月11日出生。被执行人罗雪梅,女,汉族,1981年1月29日出生。关于罗聪与罗一、罗雪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2014)江安民初字第959号的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罗一、罗雪梅未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罗聪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罗雪梅的收入500元,从2015年9月1日起,至扣清时止。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兵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肖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