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昌民初字第139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邓红亮与四川中办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四川中办建筑装饰有限公司驻西昌项目部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红亮,四川中办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四川中办建筑装饰有限公司驻西昌项目部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昌民初字第1397号原告邓红亮,男,汉族,45岁,。被告四川中办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科华北路2号7层7号。法定代表人白晶,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四川中办建筑装饰有限公司驻西昌项目部,住所地:西昌市长安花园小区。负责人周良国,系该项目部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邓红亮诉被告四川中办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四川中办建筑装饰有限公司驻西昌项目部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邓红亮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邓红亮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红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00.00元,减半收取700.00元,由原告邓红亮承担。审判员 兰 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贾煜寒附:本裁定书适用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