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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民一初字第0152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20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一初字第01526号原告:李某某,男,1965年3月10日生,汉族,住盘锦市兴隆台区。被告:张某某,女,1964年8月20日生,住盘锦市兴隆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孟 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刘亚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