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民一初字第0152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20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一初字第01526号原告:李某某,男,1965年3月10日生,汉族,住盘锦市兴隆台区。被告:张某某,女,1964年8月20日生,住盘锦市兴隆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孟 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刘亚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