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郓执字第76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刘广同与陈敬环、陈敬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广同,陈敬环,陈敬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郓执字第762-1号申请执行人刘广同,退休职工。被执行人陈敬环,农民。被执行人陈敬安,农民。申请执行人刘广同与被执行人陈敬环、陈敬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郓城县人民法院(2015)郓商初字第71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陈敬环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陈敬环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姜海峰审判员 李士刚审判员 张西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袁东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