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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民一初字第64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赵某某、种某某与王某某、代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种某某,王某某,代某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民一初字第646号原告:赵某某原告:种某某被告:王某某被告:代某某原告赵某某、种某某与被告王某某、代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赵某某、种某某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种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种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1元,减半收取35.5元,由原告赵某某、种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丁玉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