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民一初字第64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赵某某、种某某与王某某、代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种某某,王某某,代某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民一初字第646号原告:赵某某原告:种某某被告:王某某被告:代某某原告赵某某、种某某与被告王某某、代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赵某某、种某某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种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种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1元,减半收取35.5元,由原告赵某某、种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丁玉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