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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阳民初字第95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吴建平与戴三勇、钟某、钟先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建平,戴三勇,钟某,钟先良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民初字第950号原告吴建平,男,1973年7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系吴杨波之父。委托代理人邓三定,邵阳县弘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戴三勇,男,34岁,汉族。被告钟某,男,2001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学生系两轮摩托车借车人。法定代理人钟先良,系被告钟某之父。被告钟先良,男,1972年1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系两轮摩托车车主。原告吴建平与被告戴三勇、钟某、钟先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2015年8月17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合法处分自己民事权利的体现,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建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60元,减半收取530元,由原告吴建平负担。审 判 员  谢卫群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陈 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