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阳民初字第95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吴建平与戴三勇、钟某、钟先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建平,戴三勇,钟某,钟先良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民初字第950号原告吴建平,男,1973年7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系吴杨波之父。委托代理人邓三定,邵阳县弘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戴三勇,男,34岁,汉族。被告钟某,男,2001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学生系两轮摩托车借车人。法定代理人钟先良,系被告钟某之父。被告钟先良,男,1972年1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系两轮摩托车车主。原告吴建平与被告戴三勇、钟某、钟先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2015年8月17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合法处分自己民事权利的体现,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建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60元,减半收取530元,由原告吴建平负担。审 判 员 谢卫群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陈 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