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贾执字第0053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徐州市贾汪区国土资源局与江苏过把瘾游乐园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州市贾汪区国土资源局,江苏过把瘾游乐园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贾执字第00532号申请执行人徐州市贾汪区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杨德峰,该局局长。被执行人江苏过把瘾游乐园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许士鸿,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徐州市贾汪区国土资源局与被执行人江苏过把瘾游乐园有限责任公司行政处罚纠纷一案,由本院于2015年2月11日作出(2015)贾非诉行审字第23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人徐州市贾汪区国土资源局申请本院予以强制执行,执行内容为: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25493平方米;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建筑物和其它设施,并恢复土地原状。对非法占用土地罚款637325元。执行过程中,(一)因该公司无组织机构代码,无工商注册信息,无法查询银行存款。(二)车辆管理机关查询,无登记信息。(三)房屋管理机关查询,未有登记信息。(四)查询土地,无登记信息。本院认为,行政非诉强制拆迁类案件,根据2014年7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法(2014)191号《关于在征收拆迁案件中进一步严格规范司法行为积极推进“裁执分离”的通知》的意见,应坚持“由政府实施为原则,由法院执行属个别例外情形”的基本原则,即裁执分离。本案件需要强制执行的是退出土地,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建筑物和其它设施,并恢复土地原状。参照此精神不应由人民法院行使此职权。关于罚款的执行,经本院财产调查,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应矛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2015)贾非诉行审字第00023号行政裁定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执行长 刘士忠执行员 孙忠权执行员 李守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宝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