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湘民一初字第32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周某甲与周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撤诉裁定书
法院
湘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甲,周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湘民一初字第320号原告周某甲。委托代理人陈立娟,湖南理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与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某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周某某承担。审 判 长 蒋利娟审 判 员 熊 佐人民陪审员 徐四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蒋 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