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刑二终字第18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上诉人汤金铭盗窃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汤金铭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宁刑二终字第186号原公诉机关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汤金铭,男,1978年3月3日出生,汉族,无业。1998年6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1年12月因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06年9月因盗窃被行政拘留七日;2010年8月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本案于2012年2月11日被取保候审,2013年2月18日被决定刑事拘留(上网追逃),2015年3月31日被抓获,同年4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江宁区看守所。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审理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汤金铭犯盗窃罪一案,于2015年7月16日作出(2015)江宁刑二初字第175号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人汤金铭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汤金铭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人民法院判决认定上诉人汤金铭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现上诉人汤金铭自愿申请撤回上诉,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汤金铭撤回上诉。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2015)江宁刑二初字第175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松涛审 判 员 汪 波代理审判员 刘明世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蔡德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