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103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彭某某诉田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会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某,田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会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民初字第1033号原告彭某某,女,1986年1月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东县人,村民,小学文化。委托代理人彭某,男,48岁,汉族,四川省会东县人,村民,不识字,系彭某某的三叔(一般授权)。被告田某某,男,1983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东县人,村民,小学文化。委托代理人付某某,男,49岁,汉族,四川省会东县人,村民,小学文化,系田某某的哥哥(一般授权)。委托代理人钱某某,男,48岁,汉族,四川省会东县人,村民,初中文化,系田某某的表哥(一般授权)。原告彭某某诉被告田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林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彭某某诉称:原、被告在2006年6月13日到会东县新云乡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婚后于2006年9月29日(农历)生育长女彭某甲,于2009年5月2日(农历)生育次女彭某乙。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一般,由于性格差异较大,夫妻间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吵打。被告经常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随时将原告殴打的遍身是伤。原告生病了被告从不关心过问,也不出钱给原告治疗。被告经常喝酒,喝了酒就以酒发疯,就不干活,若原告劝说,被告就打原告。2015年5月2日(农历)晚上10时许,原告遭到被告殴打后,原告离家至今未归,导致原、被告夫妻感情完全破裂,确无和好的可能。2015年6月26日,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原、被告离婚;2、彭某甲由原告抚养,彭某乙由被告抚养,抚养费双方各自承担;3、夫妻共同财产烤烟房一间均等分割;4、夫妻共同债权13000元由被告偿还。原告向本院举出了以下证据:结婚证1份、身份证复印件1份——拟证明原告的身份信息及原、被告登记结婚的情况。被告田某某辩称:原告的诉讼请求不成立,应予驳回。原、被告在婚前就同居生活,互相了解,补办结婚登记成为合法夫妻,婚姻基础特别好。从认识到结婚,时间较长,感情较好。原告称被告对其实施家庭暴力不属实,完全是原告为了想要离婚而编造的虚假事实。原告要求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因为夫妻感情尚好,不具有法定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原告经常性私自外出,不管家务,不管子女,好逸恶劳,故是原告的过错。被告一人辛苦劳动,抚养子女,踏实做人,没有过错。共同财产有:房屋9间,烤烟房3间,水浇池3个,沼气池1个,水牛1头,羊1只,现金13000元是卖牛得来的,太阳能1套,农用三轮车1辆,29寸电视机1台,音响设备1套,衣柜1个及其他财产、生活用品。夫妻共同债务有32000元。被告未向本院举出证据。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法庭对原告所举证据进行了质证,双方当事人在法庭上充分发表了意见,现对本案证据材料进行如下综合认定:原告所举的证据,被告无异议,经审核,该证据客观真实,本院予以采信。综合分析本案证据材料,结合庭审查明的情况,可以认定以下事实: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认识后同居生活,并于2006年6月13日在会东县新云乡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双方于2006年9月29日(农历)生育长女彭某甲,于2009年5月2日(农历)生育次女彭某乙。在家庭生活中,原、被告双方为家庭琐事发生争执。2015年5月,原、被告双方再次为因为琐事发生争执后,原告彭某某离家外出,至今未归。2015年6月26日,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原、被告离婚;2、彭某甲由原告抚养,彭某乙由被告抚养,抚养费双方各自承担;3、夫妻共同财产烤烟房一间均等分割;4、夫妻共同债权13000元由被告偿还。本院认为,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是人民法院准予离婚的法定标准,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后先同居生活,后办理结婚登记,婚后于2006年生育长女彭某甲,于2009年生育次女彭某乙,可见二人建立起了夫妻感情,夫妻感情较好。在庭审中,双方的陈述也仅证实双方在家庭生活中相互缺乏沟通、交流不够,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并未破裂。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在处理家庭问题时,应当相互信任、相互关心、及时沟通,共同维护好家庭关系。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彭某某与被告田某某离婚。本案诉讼费人民币260.00元,减半收取130.00元,由原告彭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 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郑晓玲附: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