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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中法立民终字第217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古军喜与沙涛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古军喜,沙涛,深圳市华恒达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立民终字第217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古军喜。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沙涛。原审被告:深圳市华恒达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军喜。上诉人古军喜因与被上诉人沙涛、原审被告深圳市华恒达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5)深龙法横民初字第83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民间借贷属于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因古军喜的住所和深圳市华恒达实业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均在深圳市龙岗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古军喜上诉提出其实际上长期寄住在亲戚家,一直居住在惠州市惠东县,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古军喜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审裁定虽适用法律有误,应予纠正,但其认定事实清楚,处理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和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林 少 兵审 判 员 李   祥代理审判员 刘 欢 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钟雯(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