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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卫执字第37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任贵义申请执行张付生、郭新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卫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卫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卫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卫执字第373号申请人任贵义申请执行张付生、郭新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卫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卫民初字第1470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及去向,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卫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卫民初字第1470号判决书已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人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余化保审判员  赵宠福审判员  郭新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郭丽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