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从法民一初字第123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罗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从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从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从法民一初字第1234号原告:李某,住址从化市。被告:罗某,住址从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罗某离婚纠纷一案中,2015年8月3日原告以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黄柏灵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林艺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