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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从法民一初字第123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罗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从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从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从法民一初字第1234号原告:李某,住址从化市。被告:罗某,住址从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罗某离婚纠纷一案中,2015年8月3日原告以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黄柏灵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林艺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