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巴民初字第420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8-08
案件名称
4208张秀和与刘小利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秀和,刘小利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巴民初字第4208号原告张秀和,男,51岁,汉族,现住内蒙古赤峰市巴林左旗。被告刘小利,女,34岁,汉族,现住内蒙古赤峰市巴林左旗。本院在审理张秀和与刘小利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秀和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60.73元,减半收取180.37元,由原告张秀和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晶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敏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