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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巴民初字第420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8-08

案件名称

4208张秀和与刘小利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秀和,刘小利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巴民初字第4208号原告张秀和,男,51岁,汉族,现住内蒙古赤峰市巴林左旗。被告刘小利,女,34岁,汉族,现住内蒙古赤峰市巴林左旗。本院在审理张秀和与刘小利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秀和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60.73元,减半收取180.37元,由原告张秀和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晶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敏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