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民一初字第721-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吴某与崔某、仉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崔某,仉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解除财产保全用)(2015)武民一初字第721-3号原告:吴某。被告:崔某。被告:仉某。本院2015年7月29日作出(2015)武民一初字第721-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被告崔某向法院交纳事故保证金叁万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4第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崔某驾驶的“冀T×××××号”轻型普通货车的查封。审判员 刘宗杨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宋 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