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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民一初字第721-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吴某与崔某、仉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崔某,仉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解除财产保全用)(2015)武民一初字第721-3号原告:吴某。被告:崔某。被告:仉某。本院2015年7月29日作出(2015)武民一初字第721-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被告崔某向法院交纳事故保证金叁万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4第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崔某驾驶的“冀T×××××号”轻型普通货车的查封。审判员  刘宗杨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宋 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