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三执字第61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孙国第、卓可申请执行王永书、张高辉、王婷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国第,卓可,王永书,张高辉,王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三执字第618号申请执行人孙国第,男,汉族,四川省三台县芦溪镇。申请执行人卓可,男,汉族,四川省新津县邓双镇。被执行人王永书,男,汉族,四川省三台县芦溪镇。被执行人张高辉,男,汉族,四川省三台县凯河镇。被执行人王婷,女,汉族,四川省三台县凯河镇。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的(2014)三民初字第46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5条、36条、3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王永书、张高辉、王婷的银行存款2720400元予以冻结、扣划;或对其相应金额的收入予以扣留、提取;或对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评估、拍卖、变卖。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杨小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蒋 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