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竹民初字第2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宋某某与奉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某,奉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竹民初字第291号原告宋某某,女,生于1989年9月20日,汉族,住四川省大竹县。被告奉某某,男,生于1986年10月3日,汉族,住四川省大竹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某诉被告奉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某某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宋某某负担。审判员 罗文兵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凌灿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