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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执字第151-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烟台东聚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永誉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开执字第151-3号申请执行人烟台东聚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德波,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聂玮,山东同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山东永誉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姜文忠,董事长。本院2015年5月9日对申请执行人烟台东聚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永誉食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纠纷执行一案作出的(2015)开执恢字第151-1号执行裁定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该裁定书中第一页正数第三行“(2015)开执恢字第151-1号”应更正为“(2015)开执字第151-1号”审判员  汪田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大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