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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建始执恢字第0001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杨德碧与田艳、李绍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始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德碧,田艳,李绍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建始执恢字第00012号申请执行人杨德碧。被执行人田艳。被执行人李绍成。申请执行人杨德碧与被执行人田艳、李绍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1)建民初字第1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田艳、李绍成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杨德碧于2015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二被执行人给付借款20000元。本院依法受理后,二被执行人至今下落不明,且被执行人田艳、李绍成均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田艳、李绍成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杨德碧书面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故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1)建民初字第1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二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解华书审 判 员  陈 耀代理审判员  冯 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邹晓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