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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民执字第26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柳享泉与常丽华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民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勤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民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民执字第269号申请执行人柳某某,男,甘肃省民勤县人,农民。被执行人常某某,女,内蒙古阿拉善右旗人。申请执行人柳某某与被执行人常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8日作出的(2015)民民初字第93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双方的调解协议,被执行人常某某返还申请执行人柳某某彩礼2000元,但被执行人常某某未履行该义务。2015年8月11日,申请执行人柳某某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常某某履行义务。在本院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常某某已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民民初字第93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常某某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国滨代理审判员  刘继瑞代理审判员  张 燕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