牧执字第51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郭春超申请执行河南省卫辉市华瑞实业有限公司、卫辉市豫北化工有限公司、牛忠林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牧执字第517号申请执行人郭春超。被执行人河南省卫辉市华瑞实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卫辉市豫北化工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牛忠林。郭春超与河南省卫辉市华瑞实业有限公司、卫辉市豫北化工有限公司、牛忠林借贷纠纷一案,(2014)牧民二初字第41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7月9日郭春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现已委托卫辉市人民法院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规定,裁定如下:牧民二初字第41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种同刚执行员 :郝建新执行员 : 李 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高新一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