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科民初字第452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李德龙与苏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辽市分公司东城营业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科民初字第4529号原告李德龙,男,41岁,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孙嘉悦,北京市道成(通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阳,男,22岁,汉族,农民。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辽市分公司东城营业部,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德龙诉被告苏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辽市分公司东城营业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德龙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苏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辽市分公司东城营业部的起诉。本院认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苏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德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李德龙承担。审判员 胡大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田赛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