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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淳临民初字第5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伍某与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伍某,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淳临民初字第54号原告:伍某。被告:方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伍某诉被告方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伍某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伍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伍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伍某负担。审 判 员  唐 高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宋晓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