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淳临民初字第5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伍某与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伍某,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淳临民初字第54号原告:伍某。被告:方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伍某诉被告方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伍某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伍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伍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伍某负担。审 判 员 唐 高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宋晓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