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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中行再终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芷江侗族自治县晓坪乡人民政府、陈思荣与陈思玉林业行政处理决定纠纷一案再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芷江侗族自治县晓坪乡人民政府,陈思荣,陈思玉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怀中行再终字第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芷江侗族自治县晓坪乡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张洪荣,乡长。再审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陈思荣(曾用名���思云)。以上两再审申请人共同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冉宏高,湖南泰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陈思玉。原审被告芷江侗族自治县晓坪乡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晓坪乡人民政府)、原审第三人陈思荣因与原审原告陈思玉林业行政处理决定纠纷一案,不服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3)芷行初字第6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4月21日作出了(2014)怀中行终字第14号行政判决。芷江侗族自治县晓坪乡人民政府、陈思荣仍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经本院审查并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于2015年3月30日作出(2014)怀中行监字第34号行政裁定,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傅元成担任审判长并主审,审判员周高、代理审判员陈红星参加评议,于2015年8���7日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审理。再审申请人陈思荣、再审申请人芷江侗族自治县晓坪乡人民政府委托代理人冉宏高,被申请人陈思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再审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二条(一)、(二)项、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本院(2014)怀中行终字第14号行政判决和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3)芷行初字第60号行政判决;二、本案发回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傅元成审 判 员  周 高代理审判员  陈红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维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一)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主要证据不足;(二)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三)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判;(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第七十六条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人民法院做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第七十八条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认为原生效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在撤销原生效判决或者裁定的同时,可以对生效判决、裁定的内容作出相应裁判,也可以裁定撤销生效判决或者裁定,发回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