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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刑初字第58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田×等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西刑初字第587号公诉机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女,1978年3月5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4月25日被羁押,同年5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西城区看守所。被告人田×,女,1981年8月9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4月25日被羁押,同年5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西城区看守所。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京西检公诉刑诉(2015)4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田×犯盗窃罪,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兆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孙×伙同田×于2015年4月25日,在北京市西城区华威商场7层,由孙×进行掩护,田×窃走被害人陈×放置于店内的白色苹果6型手机1部;而后在北京市西城区君太百货的5层的CPU专柜内,被告人孙×窃走被害人烟×放置于店内的苹果4型手机1部;随后在君太百货4层艾瑞娜女装专柜内,被告人田×在孙×的掩护下,窃走被害人吴×放置于店内的小米3C型手机1部。经鉴定,上述苹果牌6型手机的鉴定价格为人民币3500元,苹果牌4型手机的鉴定价格为人民币500元,小米牌3C型手机的鉴定价格为人民币950元,鉴定价格共计人民币4950元。被告人孙×、田×被君太商场保安员抓获后移交公安机关。涉案三部手机均已起获并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孙×、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烟×、陈×、吴×的陈述,证人曹×、左×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王×的证言,赃证物照片、指认作案现场照片及制作说明,北京市西城区价格认证中心京西价鉴刑(2015)0375号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扣押、发还清单,户籍信息,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西单大街派出所出具的到案经过、起赃经过证明材料等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孙×、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的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已构成盗窃罪,且部分犯罪系共同犯罪,均应依法予以惩处。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孙×、田×犯盗窃罪成立。鉴于被告人孙×、田×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均可依法从轻处罚。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孙×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25日起至2015年10月24日止;罚金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第二日起三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田×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25日起至2015年9月24日止;罚金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第二日起三十日内缴纳。)三、在案扣押的米色背包一个、蓝色挎包一个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张岩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