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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苏民三初字第0061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原告李威与被告关永志、李婷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威,关永志,李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民三初字第00613号原告李威被告关永志被告李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威与被告关永志、李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徐桂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 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