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民(商)初字第1267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北京太空板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太空板业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商)初字第12675号原告北京太空板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科学城中核路1号3号楼12层。法定代表人樊立,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袁柏林,北京市风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新疆石河子市天山路34小区78栋。法定代表人柴峻岭,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宁玮,男,1984年12月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俊玉,男,1970年4月27日出生。本院受理原告北京太空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空板业公司)与被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兵团六建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被告兵团六建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住所地位于新疆石河子市,请求将本案移送至新疆石河子市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太空板业公司依据其与兵团六建公司签订的《保温材料(发泡水泥复合板)加工承揽合同书》等证据材料提起诉讼,要求兵团六建公司支付工程款及利息,故本案属于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因双方在《保温材料(发泡水泥复合板)加工承揽合同书》第十四条中约定“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起诉方向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协议管辖的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原告太空板业公司作为起诉方,其住所地位于本院辖区,故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兵团六建公司所提管辖异议理由不能成立。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俞凯欣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焦美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