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花法执字第279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徐伟沛与邵永清、邵永添、邵永权、梁秀群其他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伟沛,梁秀群,邵永权,邵永清,邵永添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穗花法执字第2799号申请执行人:徐伟沛,住广州市白云区。被执行人:梁秀群,住广州市花都区。被执行人:邵永权,住广州市花都区。被执行人:邵永清,住广州市花都区。被执行人:邵永添,住广州市花都区。申请执行人徐伟沛与被执行人梁秀群、邵永权、邵永清、邵永添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穗花法东民初字第39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梁秀群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起十日内归还借款80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4662元及财产保全费5000元给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邵永权、邵永清、邵永添在继承邵洪锦的遗产份额内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5月2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清偿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本院依法向银行、房管、车管、工商等部门查询及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情况。但查无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情况。被继承人邵某是被执行人梁秀群的丈夫,是被执行人邵永权、邵永清、邵永添的父亲。经查,被继承人邵某名下有十处房产,已被本院另案[(2014)穗花法执字第755号]依法查封并委托评估、拍卖,本案需等待拍卖结果后参与分配。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及被继承人邵某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延期执行。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多方执行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已另案将被继承人邵某名下的房产依法查封并委托评估、拍卖。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及被继承人邵某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延期执行,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穗花法执字第2799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周 飞执行员 刘启樑执行员 周海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建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