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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卓民初字第1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张某与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卓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卓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卓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卓民初字第161号原告张某,男,藏族,1987年8月16日出生。被告高某,女,汉族,1986年10月8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以原、被告两人已和好为由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杨班么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孙 文 婷 来源:百度搜索“”